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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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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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国、何忠平:

本院受理原告闫晓亮与你们、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本案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2018)内0826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马立国、何忠平、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闫晓亮借款1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公司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瑞丰芳泽园小区A座2-902号(面积101.15平方米)住房一套和4号楼一单元401号(面积131.42平方米)住房一套对原告借款的让与担保有效,以该让与担保的两套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偿还对原告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包阿拉旦沙、杨金花、额尔敦朝鲁、白斯琴、乌日图那苏图、同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冰诉被告包阿拉旦沙、杨金花、额尔敦朝鲁、白斯琴、乌日图那苏图、同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王润生、王秀梅、杨苏雅拉图、沙仁: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被告王润生、王秀梅、杨苏雅拉图、沙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18)内0826民初313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付兵:

本院受理原告吴学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杨效忠、李桂元:

本院受理王勃诉杨效忠、李桂元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2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桂元位于二连浩特市察哈尔街北前进路西乌兰区住宅楼别墅01015号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查封李桂元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利民西街北一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4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呼和浩特市泓利泰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宁夏宇鑫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泓利泰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杨智、宋先枝:

本院受理原告曹志胜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大连通发复合线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启凯建电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申请执行人石永富,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第四居委会55栋4号,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第四居委会55栋4号。

被执行人刘林西,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山西省定襄县神山乡师家湾村74号,现住址内蒙古乌海市清泉西街二街坊3号楼1单元401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624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林西妻子胡俊婵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500002768003账户内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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