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12月17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包头市青山区正翔湾步行街故意杀人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3月6日,47岁的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冯某某离婚。3月23日上午8时许,张某某携带一把单刃尖刀来到冯某某工作的青山区某面馆门前找到冯某某,见面后,两人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张某某掏出尖刀对冯某某颈部连续捅刺数刀,致冯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冯某某系被他人以锐器刺入颈内,致颈内、外动脉完全断裂引发急性大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报警,并主动到包头市青山区纺织道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冯某某致其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但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3846元、误工费300元,共计人民币36846元。
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肖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