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内蒙古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海与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等纠纷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368号)。我院于2024年6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8月6日
■公告
内蒙古瀚林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乔兴磊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
一案(呼赛劳仲字[2024]第373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4年8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4]第373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8月6日
■公告
内蒙古瀚林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鹏翔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
一案(呼赛劳仲字[2024]第365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4年8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4]第365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8月6日
■仲裁公告
王利军: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分理处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包仲金字第0175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0日(9月26日)上午10时30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303,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一楼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8月6日
■仲裁公告
刘飞荣: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36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0日(9月26日)上午9时30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303,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一楼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8月6日
■仲裁公告
陈玉: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湾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包仲金字第023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0日(9月26日)上午10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303,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一楼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8月6日
■仲裁公告
张瑞全: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脑包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包仲金字第051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0日(9月26日)上午11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303,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一楼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8月6日
■仲裁公告
贾翠兰: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包仲金字第0017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0日(9月26日)上午11时30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303,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一楼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8月6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刘三小、郝辛卯: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达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全部债权,蔺福喜于2024年8月1日全部转让给了赵智荣,现通知刘三小和郝辛卯向赵智荣履行给付义务(赵智荣向刘三小和郝辛卯主张本息的上限是220万元,超过220万元的部分赵智荣自愿放弃)。
特此通知
通知人:蔺福喜2024年8月6日
■仲裁公告
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史丽荣(呼劳人仲字[2024]638号)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9月5日下午14时在本院仲裁庭2(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1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8月6日
■遗失声明
阿荣旗益土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农友经销处将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196500030460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扎兰屯市支行那吉屯分理处,账号:0607035809200014192,声明作废。
内蒙古荣林运输有限公司遗失银行存款人查询密码单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石羊桥东路支行,账号 :0602005009200121448,核 准 号 :J1910019878101,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遗失中燃集团专用收据(空白),收据号:20190263901;XB2016290448,声明作废。
于子壹《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4年1月24日10时38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于洋,母亲:于海兴,出生证明编号:O150046892,声明作废。
栗晋阳《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0年7月5日14时58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栗中原,母亲:李洁,出生证明编号:J150109314,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亚根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将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丢失,发票代码:015001800104,发票起始号码:01634101,发票终止号码:01634120,声明作废。
本人刘福堂,身份证号:152622197505090011,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P4-2666收据丢失,收据编号:186935,金额:15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鄂尔多斯市钜源机械加工制造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丢失,印章编号:1506230002088,声明作废。
2024年8月6日
■法院公告
孙学东:
本院受理原告董学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