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下列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扣押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在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接受处理的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请以下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公告期内携带交管部门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及车辆的合法来历证明到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接受处理。公告期满仍未来接受处理的,该大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