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玥)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严控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避免“带病文件”、防止“越权发文”,近日,包头市结合机构改革实际,修订公布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据了解,该清单公布了涵盖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和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组织、其他市级部门三大类共4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了清单所列单位可以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制定。
清单的公布,进一步厘清了包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底数,对有效构建一流法治“软环境”、打造营商环境“金招牌”、助推诚信政府“硬发展”,持续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