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峰、邵兴伟:
根据张文艳与付桂荣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文艳将其享有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赤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中全部债权、担保、抵押权转让给付桂荣,该《债权转让协议》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昭乌达公证处公证出具了(2019)赤昭证内民字第436号公证书确认付桂荣为该债权的合法受让人。
现张文艳与付桂荣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王海峰、邵兴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付桂荣履行未付借款本息义务。
通知人:张文艳 付桂荣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