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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54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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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提存款受领通知

郝丽莉:

2024年6月19日,依据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卢士伟的母亲王桂英代卢士伟已将赔偿给你的死者经济损失人民币27776元(其中丧葬费人民币6000元,抚养费21776元)提存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请你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款。如你本人无法亲自领取,请先打电话与我处联系。

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一期23号楼1单元3楼兴安公证处

电话:0482-821541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2024年7月23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

额等宝老:

2024年6月20日,依据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22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李石桩子的哥哥巴根那代李石桩子已将赔偿给你的死者经济损失人民币28938元提存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请你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款。如你本人无法亲自领取,请先打电话与我处联系。

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一期23号楼1单元3楼兴安公证处

电话:0482-821541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2024年7月23日

■公告

内蒙古瀚林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帅惠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4]第393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4]第393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

■公告

内蒙古瀚林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7月8日受理赵福亮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4]第490号),于7月9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刚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其接到电话多次推脱未来领取,后拒不接听电话。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桥路锦绣嘉苑C区22号楼1至5层”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5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

■公告

内蒙古御品堂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石启发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377号裁决书;本院受理赵旭东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506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7月23日

■公告

新城区鑫河食府:

本院受理郎晓东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511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7月23日

■公告

内蒙古青骑兵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海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爱薪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梁军与你单位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475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7月23日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亿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陈祖蓉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呼仲案字[2024]第6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

■公告

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乌区人社监罚字(2023)008号)并于2023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综合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书》(乌区人社监(2023)00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乌区人社监强制催字[2024]004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显龙等3名工人2023年3月工资11000元(壹万壹仟元);乌区人社监强制催字[2024]005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行政处罚款6000元,加处罚款6000元,共计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3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夏海潮

联系电话:0473-3016388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

■法院公告

高牛、周燕平、杨永明、王美鲜、鲁爱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牛、周燕平、杨永明、王美鲜、鲁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3日

■法院公告

韩丽萍、杨文胜、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常治平诉被告陈增霞、张东鑫、吴一立、杜丽云、李申宇、韩丽萍、杨文胜、王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4年7月23日

■法院公告

赵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景晟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3日

■公告

昆区尚德陶俏乐厨家常菜馆:

本会根据申请人张时强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基础业务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40284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3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4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7月23日

■遗失声明

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黄色联)丢失,交款人:王峰,案号(2021)内0622执1802号,票据号码:0032112016,金额:4250元。特此声明作废。

内蒙古呼铁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慎将车牌号蒙AX5437的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08004459,特此声明。

辛学勤(身份证号:150122199411050617)不慎将回迁证遗失。原房屋坐落呼和浩特南源村,回迁房屋位置: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恒奥·世纪华府》3号楼1单元1703户,回迁房屋面积92.24㎡,特此声明。

李森于2024年7月19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证号:130683198803195315,本人已申领新证,此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贾昆峰于2024年7月20日不慎遗失身份证件,证号:152826196404130434,现声明作废。

侯淼《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20年4月22日8时32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侯东旭,母亲:张艳丽,出生证明编号:U150029223,声明作废。

集宁锦圣足疗养生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902MAC8CPCH5H)将财务专用章丢失,声明作废。

本人赵飞(身份证号:150221199201034116)遗失内蒙古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桃花岛小区11号楼1605购房发票,发票金额900891.00元,发票号00467335,日期2021年7月10日,声明作废。

内蒙古坤太鑫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0QGKFR94,财务专用章丢失,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李永全,声明作废。

内蒙古欣裕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10028063,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合同专用章丢失,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聚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丢失,声明作废。

榆林恒信科源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不慎将法人章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苏伦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慎将法人章丢失,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天玮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法人章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长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法人章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吉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慎将财务章丢失,声明作废。

李鑫,身份证号152824198307250318,购买内蒙古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蒙昆小区8号楼8单元6楼西户。付款收据遗失,金额21912元,特此声明。

内蒙古恒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遗失一枚财务章,声明作废。

内蒙古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0060821,声明作废。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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