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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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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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忠、屈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恒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陈国恒不服,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63号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副本,逾期视为放弃答辩。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谷正岐:

本院受理原告崔彦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谷正岐偿还原告崔彦东借款本金33100元及利息(以33100元为基准,从2010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鲁金铠、韩春霞、樊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清诉被告鲁金铠、韩春霞、樊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1681200元(从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按月利率2%计算)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二被告共同承担违约金22万元;4、被告樊志刚对该笔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李树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在军诉被告李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树清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高霞梅、白太保:

本院在王芙蓉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39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你们共同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大桥社区科技街6号民联E区3栋1单元601室房产(产权证号:051701)房产一套。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陈俐硖、陈俪坪:

本院受理原告李秋生与被告陈俐硖、孙凯、第三人陈俪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俐硖、孙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李秋生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为2030666.67元;2、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31046元,由被告陈俐硖、孙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速裁第二团队第九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力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驰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力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利息2948400元(借款本金2100000元从2012年1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利息为3158400元,扣除已付利息210000元,利息为2948400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0元从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下欠原告的利息281400元;四、被告内蒙古维力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0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维力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荣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速栽第一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9日王三仁: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锶宇、崔培培、王三仁、袁永峰、郝彩霞、罗光、王永革、白东明、郭力中(曾用名:郭利忠)、刘虎、王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恢3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王三仁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9181元股金所有权归买受人张虎所有。该股金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虎时起转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9日王建飞:

本院受理原告郗玉泉与被告王建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9日张丽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泽远、申淑珍与被告张丽霞、张秀梅、赵云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告肖泽远、申淑珍不服本院(2018)内0602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二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9日张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肖泽远、申淑珍与被告张丽霞、张秀梅、赵云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肖泽远、申淑珍借款本金8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8日的逾期利息为237292元;2、2018年4月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张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肖泽远、申淑珍交通费89元;三、驳回原告肖泽远、申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75元,由原告肖泽远、申淑珍负担1680元,由被告张丽霞负担1459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速裁第二团队第九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郭娟: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贾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王炯: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王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张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月明诉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48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吴青风:

本院受理原告吴青春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青风自2018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吴青春抚养费600元(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至该子女满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吴青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吴青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魏严:

本院受理原告奈曼旗大镇领秀装饰行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魏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奈曼旗大镇领秀装饰行欠款7500元;二、驳回原告奈曼旗大镇领秀装饰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魏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王德顺、梁乌云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李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德顺、梁乌云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瑞借款本金13780元,并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相应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1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9日张艳丽、罗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谢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包小龙、白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辉与包小龙、白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吴宝刚: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秀兰杂粮收购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苏吉乐特:

本院受理原告李兴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马树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王史文:

本院受理原告开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潘鑫、吴婷: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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