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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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耀、王瑞林、刘争气、王拴桃、刘金钟、马彩宏: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你们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争气、王拴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232.27元,违约金2000元,及逾期罚息、复利(以44232.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争气、王拴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治特新城支行律师费240元;三、被告刘金钟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速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刘耀、王瑞林、刘争气、王拴桃、刘金钟、马彩宏: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你们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耀、王瑞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222.22元,违约金2000元,及逾期罚息、复利(以44222.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耀、王瑞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治特新城支行律师费240元;三、被告刘金钟、刘争气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王育明、闵钱秀、王永伟、刘瑞利、薛胜利、石云: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育明、闵钱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治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06.82元,违约金1500元,及逾期罚息、复利(以30806.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育明、闵钱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180元;三、被告王永伟、薛胜利、刘瑞利、石云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徐振华、魏新红:

本院受理原告云星诉被告徐振华、魏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诉你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4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赵永平、刘俊梅、刘军、郝利平、李志忠、杨文明、刘云、刘文毅、赵欣、赵飞、陈永清、韩宽、鄂尔多斯市瑞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郝康玮、郝啸宇、刘展辉、张岩平、石磊、郝爱翔、鄂尔多斯市银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通北大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查封郝啸宇房屋一套;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高海、杨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2740号之三、(2017)内0627民初2740号之四、(2017)内0627民初2740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对被申请人高海、杨美霞股金账号及账户进行续行冻结。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白红梅、段二维、白振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3108号之一、(2017)内0627民初3108号之二、(2017)内0627民初310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对被申请人白红梅、段二维、白振平股金账号及账户进行续行冻结。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孙翠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34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对被申请人孙翠平账户进行续行冻结。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锡林郭勒盟亿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浩、吕美丽、杨继、刘永亮、祁小强、王彩霞、鄂尔多斯市兴茂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王俊明、白贵莲、王俊珍、王俊霞、王小平、王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潘桂霞、牛润、康建设、王秀英、杜培清、李翠玲、蔺财、陈刚、李爱国、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朱兵、刘云、郭世军、王燕梅、王永平、乔军、王彦龙、李怀军、白鸿英、郭小岗、李元、梁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张兰柱、王二半:

本院受理张明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兰柱、王二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张明办理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兴隆西街南1幢1-5-西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高团员:

本院受理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李慧宇、周小燕、黄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包双胡日加卜: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李耀:

本院受理原告许立强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内蒙古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盈利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韩志刚、李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易宝英:

本院受理马挨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挨喜与被告易宝英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易宝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内蒙古恒融房地产有限公司、张骏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三子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执1028号案件结案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207室领取结案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边占强、张建华、郭小桃、郝乐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边占强、张建华、郝志高、苗月花、郝英英、王昭胜、郝乐乐、郭小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边占强、张建华、郭小桃、郝乐乐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6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杜二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杜二毛、武拴在、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二毛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62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刘常华、李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浩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洪连壮:

本院受理原告宝音德力格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张计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莱德牲畜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何长顺、张计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起诉状地址给你邮寄送达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还欠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史天山、郭惠姝:

本院受理王海波诉被告史天山、郭惠姝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申瑞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平诉被告申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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