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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5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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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睿公司)与被执行人裴永文名誉权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0603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裴永文不服该判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6民终21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裴永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的义务。本院现将(2022)内0603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东易日盛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东易日盛”品牌授权尚睿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区开设东易日盛整体家装设计馆特许经营旗舰店并开展相关经营业务,授权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裴永文系尚睿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因与尚睿公司发生劳动争议。2021年12月12日,裴永文向尚睿公司出具收条一支,内容为“鉴于劳动仲裁委裁决要求尚睿公司向裴永文支付工资差额3454元,今收到鄂尔多斯市尚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3454元,裴永文与尚睿公司再无其他劳资纠纷。裴永文同时承诺不再通过发送短视频、在微信群发送群消息等方式恶意贬损尚睿公司及东易日盛品牌声誉。”但双方的劳动争议尚在劳动仲裁阶段时,裴永文在“鄂尔多斯设计行业”“装修~设计师俱乐部”“第三届高端家具建材年度峰会群”微信群内发布劳动仲裁相关照片,且发布的信息中含有“将革命进行到底,正义永存,奸商必亡”“典型的过河拆桥,奸商小人”“拖欠员工工资及提成”等内容,由于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裴永文在上述微信群中发布贬损尚睿公司的言论,具有损害尚睿公司名誉权的故意,其行为降低了尚睿公司的社会评价,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责任。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裴永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鄂尔多斯设计行业”“装修~设计师俱乐部”“第三届高端家具建材年度峰会群”三个微信群发表向原告尚睿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为原告尚睿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被告裴永文不按期履行前述判决内容,本院将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产生费用由被告裴永文承担;二、驳回原告尚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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