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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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5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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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款受领通知

仇宝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仇宝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5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

郝丽莉:

2024年6月19日,依据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卢士伟的母亲王桂英代卢士伟已将赔偿给你的死者经济损失人民币27776元(其中丧葬费人民币6000元,抚养费21776元)提存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请你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款。如你本人无法亲自领取,请先打电话与我处联系。

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一期23号楼1单元3楼兴安公证处

电话:0482-821541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2024年7月16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

额等宝老:

2024年6月20日,依据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22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李石桩子的哥哥巴根那代李石桩子已将赔偿给你的死者经济损失人民币28938元提存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请你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款。如你本人无法亲自领取,请先打电话与我处联系。

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一期23号楼1单元3楼兴安公证处

电话:0482-821541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2024年7月16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董文军先生、杨伊慧女士:

我司已将二位欠付的房屋代偿款人民币9153327.74元、截止2023年4月13日的利息2215441元,共计人民币11368768.74元及(2024)内06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所有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内蒙古亿通兆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将二位所欠的上述债务款计人民币11368768.74元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全部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并催款。

转让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人:内蒙古亿通兆路桥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16日

■公告

吴勇: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勇、高振清、樊如清、高振兵、张俊枝之间《借款合同》(〔2024〕乌仲立字第39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定于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1号)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并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4年7月16日

■公告

吴勇: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振兵、张俊枝、高振清、樊如清、吴勇之间《借款合同》(〔2024〕乌仲立字第37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定于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1号)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并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4年7月16日

■公告

吴勇: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振清、樊如清、吴勇、高振兵、张俊枝之间《借款合同》(〔2024〕乌仲立字第38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定于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1号)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并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4年7月16日

■仲裁公告

呼伦贝尔市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2MA0NA1EL67)、纪远莹(身份证号:150725198905110621):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城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3]呼仲立字第1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3]呼仲裁字第119号),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728。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

■法院公告

徐静立(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305046314):

本院受理原告辛乐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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