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2024年7月5日,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国朋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合法拥有的对债务人包括高挨莲、郝利平在内的2笔债权资产(包括上述债权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依法转让给鄂尔多斯市国朋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本息金额8709.15万元,详见附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朋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自本公告日起,请上述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鄂尔多斯市国朋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朋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