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市天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天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呼和浩特鑫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立字[2012]第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通知》《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8月30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昊工房地产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贾大虾(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公司及被申请人贾惠宾之间关于内部认购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34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呼仲案字[2023]第3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仲裁送达公告
高永刚(身份证号码152701197407045413):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闫峰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鄂仲字第0259号],本会已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3)鄂仲字第0259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5楼502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仲裁大厦联系电话:0477-8379484)领取《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仲裁送达公告
闫峰(曾用名闫锋,身份证号码150125197504044515):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高永刚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鄂仲字第0259号],本会已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3)鄂仲字第0259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5楼502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仲裁大厦联系电话:0477-8379484)领取《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仲裁送达公告
乌日娜: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郝丽君与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1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案件监督权力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4年8月12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2024年9月2日),并定于在2024年9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楼第二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该案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公告
师(某)凯:
师某凯(男,身份证号: 14041119******4433),因您于2024年6月1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且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已形成旷工事实。我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11日、2024年6月14日通过EMS向您邮寄三次限期返岗通知书,您均已签收但未按要求返岗上班。我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您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现我公司通过登报方式再次告知:
1、我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4年7月9日解除。
2、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您个人的任何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
3、请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
到我公司(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马厂镇漳山路1号联系我公司驻场人员王转桃)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方鼎金荣企业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10日
■遗失声明
包头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114396947Y,注册号:150204000079083,不慎将公章丢失,法定代表人:栾慧勤,声明作废。
北京柯布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200790150192R,因保管不善不慎将工会预留印鉴人名章丢失,人名名称谢东霞,现登报声明该章作废。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