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占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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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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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将鄂尔多斯市鑫卡帝威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本人徐美荣持有的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04001229的证券账户卡遗失,现声明作废。

本人陈宇(身份证号:150102199708156011),不慎将呼和浩特市恒大绿洲10栋二单元901室网签合同一份丢失,网签编号:YS2020020508,房屋代码:1807293,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72341(黄色)车辆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06000245,特此声明。

史春燕,残疾人证丢失,残疾人证号:15012319810520410643,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众城建筑劳务服务店将税务UKey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7212632911,声明作废。

内蒙古哈萨尔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将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J2045000279401,账号:0564810104001914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支行,声明作废。

何闻轩《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0年5月11日14时56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何京泽,母亲:李静,出生证明编号:J150109306,声明作废。

2024年7月5日

■注销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注销鄂尔多斯市鑫卡帝威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02MA0MXDM7XT;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伊平。请公司债权人及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鑫卡帝威娱乐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5日

■公告

内蒙古宇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程大伟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374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7月5日

■仲裁公告

夏书欣(身份证号150104196306250012):张永青(身份证号15010419670828112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2]第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30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仲裁公告

何继梅(身份证号152623197305305061):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康友电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7日9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开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高宝峰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26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6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仲裁公告

刘文栋(身份证号15010219701104305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康友电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7日10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仲裁公告

张晓东(身份证号152724197212302111):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马天良与你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2]第8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公告

杨某梅:

杨某梅(女,身份证号:61272219****** 2362),因你于2024年5月27日开始至今未到岗上班,且未走相关请假流程,已形成旷工事实。我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流程履行解除告知事项,你本人已经确认。但截至目前,你本人仍未与我公司办理解除手续。

现我公司通过登报方式再次告知:

1、我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4年6月30日解除。

2、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你个人的任何行为均与公司无关。

3、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到我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旅游大厦18层1805办公室)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方鼎金荣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5日

■仲裁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庆赫木业经销部: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冉朝飞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工资等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现定于2024年8月29日15时在本委(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7月5日

■通知

致:恒泰盛都B区5号楼1单元2301室业主韩久博/付彦敏(身份证号码:152801198801080911/ 152625198703212028)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再次下发通知,通知内容“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办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您在收到该通知逾期不办理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的,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并将不再另行通知,届时我公司将直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至今已超过通知时限,但您至今仍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

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5日

■注销公告

新城区成吉思汗法律服务所(原名新城区毫沁营镇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50000MD31007684,因符合法定终止事由,决定停业,不受理新的业务,特此公告。

新城区毫沁营镇法律服务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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