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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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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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锦盛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刘恒、王翠芬、乌拉特旗高头窑张美厚煤矿:

本院受理王奇伟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刘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内蒙古华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大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云飞、张淑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支行诉被告内蒙古华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大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云飞、张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张永平: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赵元元、潘诗岳、潘竟文、周青梅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青城信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樊二铁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29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单水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鑫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徐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闫子孝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孙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樊满仓:

本院受理侯文义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迟国明、赵凤芹:

本院受理的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王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坤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有立即偿还原告王坤地付款292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3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吴海玉、春花(母女关系):

原告包双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224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云志波、李波、白强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云志波、李波、白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云志波、李波、白强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3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云志波、李波、白强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云志波、李波、白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云志波、李波、白强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云志波、李波、白强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云志波、李波、白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云志波、李波、白强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4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尹惠平、辛春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尹惠平、辛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尹惠平、辛春玲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冯启龙:

本院受理梁慧诉冯启龙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4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周书生:

本院受理何冬梅诉周书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周书生蒙SM 507大众迈腾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8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王建平、郭粉连: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英诉被告王建平、郭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内蒙古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俊诉被告内蒙古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刘伟、郭小荣、刘哲江:

本院受理巢文娟诉刘伟、郭小荣、刘哲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59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哲江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艺苑小区6号楼1层北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贺新华与被告王宇飞、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由李明对王宇飞所负2100元的赔偿义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任计表、安小梅、刘来在、张秀珍、李文厚、王秀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任计表、安小梅、刘来在、张秀珍、李文厚、王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任计表、安小梅、刘来在、张秀珍、李文厚、王秀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27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王淑美、王建强、柳二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王淑美、王建强、柳二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淑美、王建强、柳二俊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0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王建强、赵瑞连、王淑美、柳二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王建强、赵瑞连、王淑美、柳二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王建强、赵瑞连、王淑美、柳二俊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09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志龙诉被告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王贵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侯建民、王贵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贵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赵明胜:

本院受理原告王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内蒙古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坤诉被告内蒙古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16号、(2018)内0105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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