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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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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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包锡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包锡珍与被告斯日根离婚。二、婚生女包安琪尔由原告包锡珍抚养,被告斯日根从2018年12月份起每月给付包安琪尔抚养费40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包锡珍要求被告斯日根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王双纪:

本院受理鲁志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32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被申请人王双纪在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6229760090104332572)中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王利润:

本院受理原告梁敏与你、田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七审判庭领取本案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王利润欠原告梁敏借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217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七审判庭领取本案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梁敏撤回对被告田孝的起诉。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任家兴: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哲里木路支行与任家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家兴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哲里木路支行偿还截至2018年1月25日借款本金9762.3元、利息738.61元、违约金1239.1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任家兴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哲里木路支行支付从2018年1月26日起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孙学东:

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朱耀贵:

本院受理原告云泽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田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杜拴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及追偿权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453号、2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崔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安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郭希艳:

本院受理原告姜亭秀诉被告郭希艳、张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決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蔺福忠、郑静:

本院受理原告云素平诉被告蔺福忠、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内0102民初72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李建民、张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石永惠诉被告李建民、张秀清、吕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民、张秀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石永惠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898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继续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1月6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永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内蒙古溪淋湾旅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铜山与被告内蒙古溪淋湾旅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溪淋湾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吴铜山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内蒙古溪淋湾旅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文与被告内蒙古溪淋湾旅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溪淋湾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马俊文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吴建平、关晓霞: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入吴建平、关晓霞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李晓: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晓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王永生、韩奋:

本院受理原告刘素卿诉被告王永生、韩奋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黄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乌珠穆沁旗管理部诉被告黄淑梅、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2525民初224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陈丽君(又名陈利英):

本院受理原告罗利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利青撤回对杨涛、杨波波(又名杨豆豆)的起诉,并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丽君(陈利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罗利青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4200元(本金30000元,按月息2%计算,从2014年7月12日至2018年11月12日共计52个月,利息32100元,减去已付7000元),本利合计54200元。以后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被告陈丽君(陈利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赵勇:

本院受理原告薛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赵勇给付薛冰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4年8月13日起以20000元为计算依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赵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邢小东:

本院受理陆海仙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胡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矫金曼与被告胡永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121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矫金曼与被告胡永旺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二、被告胡永旺赔偿原告矫金曼后续装修费用10000元,违约金3200元,共计人民币132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胡永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赵宁:

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宁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的借款179004.99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宁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交通费300元。案件受理费3936元,由被告赵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秦宜:

本院执行的张全福、刘文飞、王勇与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1执10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全福、王勇、刘文飞房屋价款1175521.70元,并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12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5490元、鉴定费29000元及保全费4520元,合计1224531.7元;支付申请人张全福、王勇、刘文飞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被申请人秦宜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执行费1464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郭建明、朱敏:

本院受理原告鲁海花、韩伟、韩鑫诉被告郭建明、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申瑞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平诉申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代青河:

本院受理原告王斯琴与被告代青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代青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斯琴借款本金19200元;支付利息35737.60元[19200元×0.02元×93个月(自2010年12月15日至2018年9月1日5)+19200×0.02元÷30天×2天(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7日)];驳回原告王斯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83元由被告代青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唐明磊:

本院受理原告刘旺诉被告唐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康旭茹、王爱香:

本院受理原告代萍与被告张正波、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康旭茹、郝殿光、王爱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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