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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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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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壮:

本院受理原告王斯琴与被告李银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银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斯琴借款本金20800元;支付利息58461.87元[20800元×0.02元×140个月(自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20800×0.02元÷30天×16天(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驳回原告王斯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95元由被告李银壮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王国福(又名王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王斯琴与被告王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国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斯琴借款本金4080元;支付利息9507.12元[4080元×0.02元×116个月(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4080×0.02元÷30天×16天(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驳回原告王斯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3元由被告王国福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包七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王远志与被告包七十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七十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远志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利息59400元(90000元×0.02元×33个月,自2015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3日);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息从2018年5月4日至实际偿还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688元由被告包七十八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额日敦、乌吉斯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洪金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额日敦、乌吉斯古冷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16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额日敦、乌吉斯古冷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吴给古乐、白金连:

本院受理原告洪金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吴给古乐、白金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吴给古乐、白金连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赵达林台:

本院受理原告齐老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赵达林台偿还原告借款9750元,支付利息2042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赵达林台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于金壮: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于金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支付利息348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于金壮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金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高利诉被告金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桂荣立即偿还原告高利借款本金54700元,利息9000元,本息合计63700元。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被告金桂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通辽世一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诉被告通辽世一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包木日根:

原告吴哈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木日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哈申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6200元,本息合计16200元;二、被告包木日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吴哈申自2018年8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木日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包红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丽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400元,利息16560元,本息合计3496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被告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吴初一: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少业申请执行吴初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15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案款96553.63元,承担执行费1348元。一并向你送达(2018)内0521执1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你名下所有的位于舍伯吐镇南新嘎查三间瓦房、车库及相对应的院落,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限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佟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大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吴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佟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佟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吴红伟对被告佟国华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杨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邵凤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邵凤军欠款62237元,利息37342.2元(62237元×2%×30个月,从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2月24日止),合计99579.2元;二、被告杨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邵凤军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宝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杨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邵凤军与被告尚伟华、杨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尚伟华、杨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邵凤军欠款本金129360元;二、被告尚伟华、杨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邵凤军自起诉之日(2018年6月4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邵凤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6元,由原告邵凤军负担248.8元,被告尚伟华、杨宝山负担288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尚伟华、杨宝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李新浩: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9295号原告徐志与被告韩李新浩、王凤珠(王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志要求:一、被告李新浩偿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23000元;二、被告李新浩自2018年11月27日以后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02元计息到给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三、要求被告王凤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要求被告李新浩、王凤珠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王二宽:

本院受理徐自强申请执行王二宽、韩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达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执行裁定书(拍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陈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怀清诉被告郭军、陈燕民间借贷一案【案号:(2018)内0621民初17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时间,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杨迎春:

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杨迎春、杨五十八、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陈红亮、杨凤英:

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的原告贺永坤诉被告陈红亮、杨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侯星梅:

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二宽、高兰花、李军、侯星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陈连胜:

本院已受理原告谢红梅与被告陈连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杨玉民、白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梅诉被告杨玉民、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张伊生、郝改英:

本院受理原告乔利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整,2、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9月28日至2018年1月26日的利息为288000元(月利息按2%计算),同时要求二被告将利息支付到给付之日(按月利息2%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全部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290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白七十九:

本院受理原告王斯琴与被告白七十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白七十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斯琴借款本金4500元;支付利息10488元[4500元×0.02元×116个月(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4500×0.02元÷30天×16天(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驳回原告王斯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2元由被告白七十九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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