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城砚、王东红、陆泳光(曾用名陆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赵燕与被告王城砚、王东红、陆泳光(曾用名陆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城砚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赵燕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二、被告陆泳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陆泳光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城砚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王城砚、陆泳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白亮:
本院审理的原告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银行按揭贷款307066.56元;二、被告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7066.56元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金耀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耀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耀春在鄂尔多斯银行所设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24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你来东胜区人民法院领取生活费(1360元×12月=1632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生活费,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015)东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生活费领取通知(生活费领取标准暂定为每人1360元/月)一次性告知给被执行人金耀春,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李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翠玲偿还原告陈小燕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10840元由被告李翠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李惠恩:
本院受理原告刘权菲与被告李惠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惠恩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44万元及利息63.36万元;二、被告李惠恩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权菲借款44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4462元,由被告李惠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家事审判第一团队307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崔丽梅、白雄飞、化俊飞:
本院受理原告院二仁诉被告崔丽梅、白雄飞、化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ー、被告崔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院二仁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15467元(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按月利率2%计算);ニ、被告崔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院二仁偿还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4日起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白雄飞、化俊飞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崔丽梅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白子云:
本院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7)内0602执19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工业园区128号楼302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54254);二、内众联估【2018】鉴字第175号、内众联估【2018】鉴字第8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通知你证号为054254号房产评估价值459963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刘二明:
本院执行的黄薇申请执行刘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2018)内0602执恢570号抗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刘二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16号街坊鑫苑小区3号楼3单元405室房产一处。二、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编号为:内中博房估字(2018)第C-286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在价值时点评估市场价值为:59831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刘红梅、郭利英、米俊锁:
本院受理原告孙月林、张利英诉刘红梅、郭利英、米俊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0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李红梅、孙波、胡和平、邬泽宇、梁建军、白智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梅、孙波、胡和平、郝春节、邬泽宇、梁建军、岳伟、白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嘉跃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来喜、红星、刘金平、郭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嘉跃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来喜、武心明、余毛虎、王立山、红星、郭利奇、杨存旺、刘金平、郭伟、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孟和、白玉红、何黎、赵博、刘凯、高彪、杜玉振、刘致枫、张铭义、吕波陶、白玉柱、赵书文、郝君、王磊、白玉东、赵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10000元、积欠利息1712290.85元、本息共计1722290.85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谢章根:
本院受理申请人韩建平与被申请人谢章根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3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李文强:
本院受理申请人郭兴龙与被申请人李文强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5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七郎:
本院受理原告白福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七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福全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月息2%给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10000.00元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黄倩烨: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李成刚与被告黄倩烨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成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张素英、尹维煜、赵翊坤、赵泽捷:
本院受理原告付永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窦,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素英、被告尹维煜、被告赵翊坤、被告赵泽捷欠原告付永丽20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7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欠款100000元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欠款100000元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应扣除被告张素英、被告尹维熤、被告赵翊坤、被告赵泽捷已经支付给原告付永丽的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64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60元,由被告张素英、被告尹维煜、被告赵翊坤、被告赵泽捷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院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杨三仁诉被告院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8日
鄂尔多斯市益园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艳、尹尚亮、甄大伟、刘燕、高三保、张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益园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艳、尹尚亮、甄大伟、刘燕、高三保、张桂兰(2018)内0602民初623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益园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益园公司)立即偿还代偿本金280.781629万元以及每笔代偿款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还款责任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自每笔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提起诉讼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暂为116.744007万元)。2、判令被告高艳、尹尚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高三保、张桂兰、甄大伟、刘燕在反担保抵押资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甄大伟提供的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通九大厦1号楼1309号,面积为72平米,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00658号(他项权证号为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506850号)的办公房产享有抵押权,可就拍卖、变卖该套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确认原告对高三保提供的登记在其名下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北路10号街坊7号楼2单元407号,面积为102.25平米,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500440号(他项证号为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506849号)的住宅享有抵押权,可就拍卖、变卖该套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23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刘明珍、杨宽厚:
本院在执行刘巧明申请执行刘明珍、杨宽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1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刘明珍名下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4号街坊恒利国际广场4号楼-1018号房屋(产权证号:2010-9000853)一处的租金500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明珍名下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4号街坊恒利国际广场4号楼-1018号房屋(产权证号:2010-9000853)一处的租金;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白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光诉被告白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轮胎款12万元及利息9690元(以欠款1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以12万元欠款为基数,从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700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龙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749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刚向原告偿还欠款198200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98200元为基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