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兴安建设 撷取“三赢”喜人战果
第0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35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8

保护生态兴安建设 撷取“三赢”喜人战果

———兴安盟法院系统审结环境资源典型案件回放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新的历史高度,深刻诠释了建设生态文明重大意义,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全面落实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中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制定出台“十项”工作措施,以“青山+”替代修复为抓手,创造性地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两年内,兴安盟法院系统审结各类环资案件448件,“打击”与“修复”并重,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三赢”。为靓丽内蒙古、生态兴安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今日,本报选登兴安盟法院系统审理的4起环境资源案件,以有效地警示和震慑违法经营者。危害野生动物触刑律受到审判获刑十三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文杰长期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活动,并租用库房存放野生动物死体。2016年和2017年冬季,曹文杰非法向他人收购、运输、出售花尾榛鸡死体93只;非法收购、运输黑琴鸡死体33只;非法收购、运输鸳鸯死体312只;非法收购猞猁死体2只,以从中获取利润。公安机关查扣后,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死体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的花尾榛鸡、黑琴鸡、鸳鸯、猞猁死体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同案其他被告人也依法被判处刑罚。宣判后,曹某某不服,上诉至兴安盟中院,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一资源,对于开展科学研究、维护生态平衡,支持国家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是近年来该盟发生的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案中的一起典型案例,该系列案涉案人数多,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涉及野生动物数量之大,保护等级之高,为历年来所罕见。被告人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通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向觊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该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行动中的坚定立场和坚强决心。

制造废物污染环境五名被告认罪悔罪

基本案情:2017年9月,王某某在扎赉特旗成立废旧物品收购部,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一厂房用于提炼废机油。王某某负责购进提炼设备,由刘某某安装设备,于某某、赵某某进行提炼废机油生产。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提取油性物质21.96吨,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18.48吨,直接倾倒在厂区内土地上,该厂房距居民区50米,距离小学880米。樊某某明知王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出售废机油60.44吨。2018年1月,扎赉特旗环保局介入调查,并将此案移交扎赉特旗公安局。经鉴定,原料罐、油水分离罐内物品及废弃渣土均为危险废物。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自愿交纳环境修复保证金,用于替代修复受损环境的费用。扎赉特旗法院以王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樊某某、刘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今年以来兴安盟法院审理的首起污染环境案件,包含大气污染和土壤、水源污染危险因素。本案庭审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和相关环保人士参加了旁听,收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效果。鉴于庭审中,当事人认罪悔罪,并积极交纳环境修复保证金,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在环保部门介入后,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以及被告人家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法处理危险物等实际情况,扎赉特旗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案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既打击了犯罪行为,又实现了环境的替代性修复。同时也起到了宣传警示作用。下一步,将合理使用环境修复费用,委托林业部门以造林优化环境的方式,实施替代性恢复。

转售野生动物为牟利当上被告受审悔已迟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被告人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他人订购野生动物,用于转售,从中赚取差价。之后,于某某联系他人,他人将1只野生猞猁死体,通过客车运送给于某某。于某某因转售未遂,将猞猁死体予以退回。2017年1月16日,公安机关查扣了涉案猞猁死体。经鉴定,扣押物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猞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猞猁死体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的猞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宣判后,于某某不服,上诉至兴安盟中院。

兴安盟中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上诉人于某某认罪悔罪,主动交代案情,配合调查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承诺不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并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费,以弥补其犯罪行为对自然资源造成的毁坏,根据环境资源案件“惩罚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以于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兴安盟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相对较多,环境资源保护形势较为严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往往伴随着对生命的杀戮,珍贵野生动物遭到杀戮不能再生,单单处罚犯罪分子,并不能使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正常循环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如何更好地引导犯罪分子弥补犯罪后果,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为此,兴安盟中院秉承环境恢复司法理念,创造性提出了“青山+”替代性修复方案。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非法猎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类型案件,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的,在向有关部门征询、评估环境损失价值及替代修复价值的基础上,由当事人采取营造动物栖息地的方式集中进行环境修复、替代性修复,将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环资审判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效统一。

多人利欲熏心铤而走险扰乱市场危及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刘某租用一屠宰厂,雇佣周某、杨某、吴某等人,将老弱病残牛及死因不明的牛加工成牛肉,以低于正常市场价,销往安徽、湖北、江苏、江西、湖南、河南等地,涉案销售金额五百余万元。科右中旗公安局依法对扣押的涉案肉类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M PN/1 00g、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均不合格。

被告人徐某、汪某系夫妻,2015年至2017年2月期间,二人非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火碱、亚硝酸钠、双氧水、明矾等非食品原料,加工老弱病残牛及死牛的牛肚、牛蹄,涉案销售金额六十余万元,经相关机构检测,已加工完成的牛肚中呋喃西林代谢物成份、铝不符合GB18406.3—2001标准,大肠菌群,M PN/1 00g不合格。

被告人白某、陈某系夫妻,二人在2015年至2017年2月,经营肉食批发店期间,收购老弱病残牛及死因不明的牛,并加工成生牛肉,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销售给被告人李某、刘某经营的“某肉业”,并将牛肚、牛蹄筋销售给被告人徐某、汪某夫妇,已形成生产、销售、加工产业链,涉案销售金额九十余万元。

被告人德某系普通村民,2015年至2017年初,在乡下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牛5头,以低价卖给被告人陈某、白某夫妇,从中获利。

裁判结果:科右中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收购死因不明的牛、未经检验检疫的老弱病残牛和急宰牛进行加工、销售,销售金额达5080037.36元,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周某、杨某、吴某明知屠宰、清洗、冷藏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继续为李某、刘某提供帮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徐某某、汪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加工牛肚、牛蹄筋时,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德某收购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牛出售给白某某、陈某某,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白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周某、杨某、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德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2万元。同时判处被告人陈某、汪某、德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兴安盟中院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开庭审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屡见不鲜,谈及“舌尖上的犯罪”,老百姓都深恶痛绝,刑法的相应法律规定中,对此类案件也是重打击。就本案涉案人数、涉案金额大,创该盟同类案件新高,一审开庭当天,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动物疫病防疫检疫检测中心、卫生监督所代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商户和新闻媒体代表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案件的审理,兴安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全程拍摄案件审理过程。通过公开审理本案,对于生产者、经营者形成有效的警示和震慑,告知社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有力地净化食品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该案在同类裁判中,也首次运用禁止令,对违法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经营活动,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效果。(吴琼刘畅温有权李杨)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