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和何小平与晏菥璞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益广告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74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6-28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和何小平与晏菥璞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一、债权转让通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和何小平(以下简称“何小平”)与晏菥璞于2024年1月3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和何小平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权利、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晏菥璞。晏菥璞已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依法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与何小平作为债权转让方、晏菥璞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联合通知该等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晏菥璞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人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二、债务催收公告

晏菥璞作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与何小平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晏菥璞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45号绿地腾飞大厦A座14层

邮编:010010

转让方联系人:刘秀丽

联系电话:0471-5180622

转让方:何小平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水岸金钻大厦21楼2101室

联系人:李东

联系电话:13399127255

受让方:晏菥璞

联系电话:15394772827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何小平晏菥璞2024年6月2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