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浩晖、郝倩: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邢浩晖、郝倩、呼和浩特市友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75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网络询价报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