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近期发现有机构冒充内蒙古弘康司法鉴定所(普通合伙)的合作单位,招揽业务。在此声明,内蒙古弘康司法鉴定所(普通合伙)从不与其他单位合作,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始终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内蒙古弘康司法鉴定所(普通合伙)2024年6月26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永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冯万良(回劳人仲字〔2024〕29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8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冯万良(回劳人仲字〔2024〕293号):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31日,即1个月工资3500元×2月=7000元);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拖欠工资7000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交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6月26日
■通知
沈某杰(身份证号码:15010519****** 9032)
因你从2024年6月1日起,多次擅自离岗、累计旷工3天以上,并与公司失去联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对你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经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再次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你,请你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解除,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内蒙古巨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26日
北京京泰鸿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呼和浩特市华茂通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暨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北京京泰鸿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转让方”)与呼和浩特市华茂通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依据其与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其毛都口岸支行于2013年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对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相关义务人所享有的主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和其他权利依法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呼和浩特市华茂通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相应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债务人、担保人或其债务承继人向呼和浩特市华茂通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债权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或担保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京泰鸿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呼和浩特市华茂通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6月26日
■遗失声明
本人刘学军,身份证号:15262619801009001X,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42-2-2501网签合同和发票丢失,合同编号:YS2018186577;发票编号:01650321,金额:990000元;发票编号:01650322,金额:284976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不慎将内蒙古宇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067523834L)的财务专用章(编号1501040016980)丢失,法定代表人党昆名章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佳衣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开户许可证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207500047490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中旗支行,账号:061314409100145675,声明作废。
鄂旗荣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证号:150624037792,声明作废。
高海利不慎将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业4号楼C区019号3#地一期调整项目房款收据丢失,金额:40万元,收据号码:1661075,声明作废。
照力格图、乌云购买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坐落于赛罕区世纪东街瓯江现代城7号楼1单元1602号,遗失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合同编号为:YS(2015)00036209,房屋代码为:1136541,声明作废。
赛罕区推喇奴书房营业执照正本、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A0P9BFA6Y,声明作废。
内蒙古兰亿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A0QKAU67L,公章丢失,财务专用章丢失,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马兰,声明作废。
2024年6月26日
■法院公告
杨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聪诉被告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