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正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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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6-21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正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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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原农商银行”)于2024年6月18日与内蒙古正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正光企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数份《债权转让协议》,将公告附表《债权明细表》所列的包括主债务人党忠、高建平等在内的999笔债权资产转让给正光企业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前述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明细表》所列的全部债权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已转让给正光企业管理公司。现五原农商银行根据法律规定及债权转让协议向正光企业管理公司履行债权交付义务,并以公告方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因债务人、担保人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承继债务人债务、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继人、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继承人等。具体债权明细见附表:《债权明细表》。

五原农商银行与正光企业管理公司向《债权明细表》所列债务人、担保人发出联合催收公告。自公告日起,请《债权明细表》所列债权的债务人、担保人立即向正光企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继人、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继承人等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债权明细表》中所列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担保人、债权金额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债权明细表》列示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欠息金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签署的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计算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正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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