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20万元购买理财项目,没想到投资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不甘心投资款“打水漂”,投资人王某便虚构民间借贷事实,一纸诉状将为其办理业务的苏某告上法庭,企图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手持胜诉判决的王某不仅没有如愿,还因犯虚假诉讼罪给自己留下了人生污点。
20万元银行转账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王某与苏某是邻居关系,均居住在鄂尔多斯市。王某离异后感情生活不顺,经常与苏某聊天,双方逐渐成为好友。2020年5月,在苏某的极力推荐下,王某在苏某供职的投资理财公司投资了一款理财项目,先后三次共投资20万元,并与该投资理财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三笔投资款均由苏某先行将钱转入该投资理财公司账户,后王某向苏某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偿还。
2021年初,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王某一直未拿到投资回报。为及时挽回损失,王某便想以借贷为由向苏某索要投资款。2021年7月,王某持其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小区的居住证明将苏某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了其向苏某转账20万元的银行流水,请求判令苏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20多万元。法院尝试多种送达方式未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后缺席审理了该案。2022年6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某账户的20多万元被冻结。2023年6月初,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苏某的监督申请,称王某虚构民间借贷事实将其起诉,20万元的转账实则是王某的投资款。
到底是借贷款还是投资款?检察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承办检察官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资金往来作为审查重点,发现二人的民间借贷事实不清。王某起诉时仅提供了其向苏某转款的银行流水,未提供欠条、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的证据。而苏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其与王某之间代付投资理财的资金往来证据以及投资合同,王某分三次向苏某转账20万元,两人此外无其他资金往来记录,这20万元是否为民间借贷事实不清。
原告为何违背常理要求异地起诉
而另一个疑点也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王某与苏某均为鄂尔多斯市人,双方常住地和纠纷发生地均在鄂尔多斯市,但王某起诉时所持的是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小区的居住证明,有违便利诉讼的常理。
“既然二人为邻居,诉讼时王某提供的被告苏某的地址为何与实际居住地址不符?”经进一步审查,检察人员查明,原来王某仅提供了苏某的户籍地址,并未向法院提供苏某的实际居住地址。同时,她委托朋友在呼和浩特市某物业公司开具了在该辖区居住的虚假证明,通过异地起诉,捏造借款事实,向苏某索要投资款项。其行为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
2023年6月26日,该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将王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立即开展立案侦查工作,该院也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办案人员取证侦查。
2023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鉴于民事案件检察官在民事诉讼监督环节已熟悉和掌握案件背景、案情、关键证据等,该院决定由民事检察办案部门组建办案组,办理王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承办人考虑王某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且其初衷也是为了挽回投资损失等情况,最终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相关单位提出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2023年12月27日,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受害人苏某被冻结一年多的20多万元解除冻结。
个案办理助推社会诚信建设
“王某委托他人开具虚假居住证明,暴露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漏洞。”该院针对该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其他参与人,依法向涉案物业公司发出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物业公司不仅加强了内部印章管理,还通过举办培训班的方式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
该案的办理不仅还原了事实真相,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还有力地惩戒了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的虚假失信行为。该案中,检察机关站稳人民立场,依法一体综合能动履职,坚持刑事追责与民事纠错并重,治罪与治理结合,办好民生“小案”,解决了群众“心头大事”,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
“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能起到‘警示一方、治理一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给那些因盲目投资理财造成财产损失的投资人敲响警钟,告诫他们一定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检察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