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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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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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本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安诉被告邹本刚、张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本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安偿还借款本金85755元及利息44592.6元(2016年3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安的其他诉讼读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石岚: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勋诉被告石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石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宏勋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7年1月7日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石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尚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哈伦、戴健(曾用名戴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石强民诉被告哈伦、戴健(曾用名戴建军)、希勒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希勒莫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任家兴:

本院受理的内家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哲里木路支行与任家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家兴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哲里木路支行偿还截至2018年1月25日借款本金9762.3元、利息738.61元、违约金1239.1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任家兴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哲里木路支行支付从2018年1月26日起应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李鑫: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佳佳艺术玻璃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处下:一、被告李鑫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佳佳艺术玻璃店给付欠付货款3495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以34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佳佳艺术玻璃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武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东、邓文军、田俊生诉被告武强、刘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晓东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91200元(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邓文军、原告田俊生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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