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米建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永军欠原告米建文借款1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借款利息从2012年7月6日起;50万元借款利息从201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米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王强:
本院受理郭福锁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蒙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王文才:
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斯琴巴图(曹巴图):
本院受理莎日娜与斯琴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段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淑芳诉段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斯琴巴图(曹巴图)、图木尔巴格那:
本院受理王以亮与斯琴巴图(曹巴图)、图木尔巴格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