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焕:
本院受理原告吕霞与被告史丽茹、刘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内0826民初86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史丽茹、刘涣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吕霞10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7年2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吕霞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00元,由被告史丽茹、刘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王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布和白乙拉诉被告王贵军、吴田亮(吴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郭金泉:
本院受理原告秦汝贵诉被告郭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刘润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平诉你、贾祥、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蒙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张宝平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签订的《蒙秀国际购房定金协议书》解除,解除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二、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宝平购房款95314.8元,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27086.4元,合计222401.2元;三、驳回原告张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3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宝平负担500元,由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祥负担463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萨出日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白福成诉你与铁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222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萨出日拉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白福成债务款本金人民币75284.00元,并从2017年11月4日起按月息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铁龙不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白福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霍扎那、包乌吉斯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付伟员诉你与水庆格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霍扎那、包乌吉斯古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付伟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从2017年2月1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20000.00元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水庆格乐图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与被告霍扎那、包乌吉斯古冷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江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光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5日内给付原告李志江农资款本金人民币315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3157.50元,合计人民币34732.50元。二、驳回原告李志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安宝全: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宝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5日内给付原告李志江借款人民币8583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粉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203民初470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刘苏斌:
本院受理原告潘俊秀诉被告杨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203民初507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高波:
本院受理原告孙敬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203民初564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十九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孟建平、王翠娥、马长生、孟美芝、孟繁伟、祁俊梅、孟渊平、马存香、孟国平、柴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斌与你公司劳动争
议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1143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斌请求本院追加第三人哈斯宝鲁为该案被执行人,并由哈斯宝鲁在承诺书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5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卿、王晓红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2138号]一案中,异议人张海卿、王晓红对本院作出的(2018)内0105执2138号执行通知的内容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张海卿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内0105执异244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内蒙古金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加油传媒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华育信息职业培训学校:
原告付雅丽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华育信息职业培训学校、第三人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华育信息职业培训学校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5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刘荣、赵林女、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刘荣、赵林女、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4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4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高志彪、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荣诉被告高志彪、被告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72万元,合计172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4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高志彪人民币17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等值财产)、(2018)内0102民初4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王贵军、王志永:
本院受理原告秦汝贵诉被告王贵军、王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