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兵与被告沈阳泠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兵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货款687944.8元,给付利息32505元(687944.8元×9个月×0.00525元)合计720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增加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本金645559.2元,利息38733.5元,(645559.2元×0.005元×12个月,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合计货款本金:1333504元,利息合计73130.74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包额尔敦、白宝权、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苏长林诉被告王留柱、董塔娜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留柱、董塔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苏长林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原告苏长林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2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苏长林从2016年1月1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包额尔敦、白宝权、青龙对被告王留柱、董塔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修国庆、陈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邴玉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8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曹国:
本院受理原告苏玉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曹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苏玉香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原告苏玉香利息分别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6月8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另一笔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率2%计算,从2014年1月19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张立才: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鑫超越煤炭经销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立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鑫超越煤炭经销部欠款1225元,支付利息318.50元,合计1543.50元;二、被告张立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鑫超越煤炭经销部自2018年8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立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张立新: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335号原告杜志军与被告张立新、庞红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张立新偿还借款24000元,利息8640元(24000元×0.02元/月×18个月,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合计32640元;2、要求被告张立新支付从2018年10月1日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的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计算;3、要求被告庞红泽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曹海山、刘建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曹海山、刘建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小龙借款本金39000元;二、被告曹海山、刘建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小龙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能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李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赵立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霞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红霞代为偿还的借款2541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王班布拉、敖特根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内0521民初610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班布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赊购柴油款本金3100元,支付利息1488元,本息合计4588元;二、被告王班布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18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敖特根白尔对被告王班布拉以上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裁定:一、对被告王班布拉名下的科尔沁左翼中旗代力吉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卡通卡号为6229760540301160473账户予以冻结一年;二、对被告敖特根白尔名下的科尔沁左翼中旗代力吉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卡通卡号为6229760540301041434账户予以冻结一年;三、对丛艳丽所有的坐落于科左中旗图布信苏木乌兰灯村七乌公路南蒙G031—16856号房屋予以查封三年。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周那日苏: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那日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赊购柴油款本金4200元,支付利息3192元(4200元×2%×38个月,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本息合计7392元;二、被告周那日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敖特日根、刘文麒、曹双兰、敖西日莫:
本院受理的原告邢春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2018)内0521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刘山丹”身份信息有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67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包双柱、韩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709号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包双柱、韩斯日古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包双柱、韩斯日古冷给付欠款本金15840元,支付利息2217.60元(15840元×2%×7个月,2018年1月7日-2018年8月6日),本息合计18057.60元;2、要求被告包双柱、韩斯日古冷支付自2018年8月7日起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包双柱、张硕伦巴根: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715号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包双柱、张硕伦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张硕伦巴根给付欠款本金5396元,支付利息2050.48元(5396元×2%×19个月,2016年12月17日-2018年7月16日),本息合计7446.48元;2、要求被告张硕伦巴根支付原告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7月17日开始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3、要求被告包双柱对被告张硕伦巴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魏向荣: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金仓与被上诉人傅占林、鲁宏伟、原审被告魏向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内01民终2678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金永、武金花、王梅兰、任金叶: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腾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俐敏、原审被告武金永、武金花、王梅兰、任金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金永、武金花、王梅兰、任金叶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2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内蒙古奥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吴风林、张秀兰、池百顺、张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吴风林、张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676元;二、被告吴风林、张秀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206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5元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被告池百顺、张秀琴对被告吴风林、张秀兰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曲建中、梁建军、梁建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被告曲建中、梁建军、梁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20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梁建国、梁建军、曲建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被告梁建国、梁建军、曲建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2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冀召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被告陈二妙、郝军军、冀召兵、曲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25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冀召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被告冀召兵、陈二妙、曲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25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