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科、李雪林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1395号】一案中,案外人赵文叶请求贵院中止执行张科、李雪林申请执行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拍卖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润豪景二期东方维也纳小区3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剩余179864.18元房屋价款的50%。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路东润豪景二期(东方维也纳二期)3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剩余拍卖款179864.18元中案外人赵文叶所享有的50%拍卖款即89932.09元的执行】。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赛罕区赵军罗养殖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青青草原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罕区赵军罗养殖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赛罕区赵军罗养殖场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38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尚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英诉被告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尚志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06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叶玲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安银盾科创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玲芳、陈仁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叶玲芳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5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张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涛诉被告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发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42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陈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金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浩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李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佳、王世琦、郑洁诉被告李美丽、石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石强飞对本院(2022)内0105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李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佳、王世琦、郑洁诉被告李美丽、石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孙在如:
本院受理(2023)内0105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与被执行人孙在如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行审67号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调查函、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杨永成、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通知杨永成、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23)内0826执异87号】,原案被执行人内蒙古王爷地苁蓉生物有限公司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826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终止执行对磴口县沙业兴农业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焕生、刘俊龙诉被告杜娟、李素娥、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531号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内0121民初531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于2020年10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2、判决第一被上诉人返还股权转让对价4894991.56元;3、判决第一被上诉人双倍返还股权转让定金2000000元;4、判决第二被上诉人、第三被上诉人对第一被上诉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
陶玉梅、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陶玉梅、恒大池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王二伟,王小鱼,粱大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王二伟,王小鱼,粱大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来家祥、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来家祥、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康成忠: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9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西安众汇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城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众汇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软件服务以及人员培训指导服务。从2022年8月18日联系被告公司相关负责人,电话不接听,信息不回复,严重违反了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服务,违反了合同所约定的诚信服务原则,对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我要求被告公司退还我公司支付给被告公司的21500元整。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高赫: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志刚、高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郝志刚、高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629692.08元,利息540713.23元、逾期利息670004.40元,本息合计2840409.71元;2023年3月23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当期执行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基准利率×1.3)上浮30%计算直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郝志刚、高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二被告提供的郝志刚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镇内(梅花嘉苑3#)【幢号:3,房号:107-207,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G2012002480号,建筑面积:304.83平方米,房屋他项权利证号:字第2012000471号】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7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900元,被告郝志刚、高赫负担29074元。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高赫: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志刚、高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郝志刚、高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624000元,利息540713.23元、逾期利息665381.63元,本息合计2830094.86元;2023年3月23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当期执行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基准利率×1.3)上浮30%计算直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郝志刚、高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二被告提供的郝志刚名下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镇内(梅花嘉苑3#)【幢号:3,房号为106-206,房屋所有权证号:蒙G2012002482号,建筑面积:304.83平方米,房屋他项权利证号为:字第2012000466号】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7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816元,被告郝志刚、高赫负担29060元。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郭吉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建东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恢404号】一案中,异议人石建东请求本院撤销(2021)内0105执2185号执行裁定书中涉及异议人的相关措施和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石建东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石建东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