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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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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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拴莲、项旭、项洋: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拴莲、项旭、项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30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刘柏桐、银小霞、刘大庆、李叶叶、刘梧英、乔建国: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柏桐、银小霞、刘大庆、李叶叶、刘梧英、乔建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2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32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罗金龙、陈雪梅、金鹿、范燕军: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金龙、陈雪梅、金鹿、范燕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32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巴特尔:

本院受理杨利军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641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刘仝劳、杨慧清、樊增良:

本院立案执行郝文清与刘仝劳、杨慧清、樊增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3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包阿茹娜、王贵斌、冯金花、王亚飞、杨娜: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与包阿茹娜、王贵斌、冯金花、王亚飞、杨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33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合诚汇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驰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合诚汇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雷霆: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盟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雷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赵海平、高渊、陈帅兵、赵美霞:

本院立案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赵海平、高渊、陈帅兵、赵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30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志、李连岗、严小洪、白学、吕瑞刚:

本院立案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志、李连岗、严小洪、白学、吕瑞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30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刘晓东:

本院立案执行刘晓东责令退赔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23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李素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拉诉被告李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素珍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1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秀珍诉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7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珍诉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金明诉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斌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0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齐利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国飞诉被告齐利国、梁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齐利国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化潮、胡文俊:

本院受理王福庆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赛执字第42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庆站:

本院受理郝宽用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1378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钟海彰:

本院受理韩俊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6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祖全禄:

本院受理张福玲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23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张文义:

本院受理邢振华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9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周立功:

本院受理樊小平申请执行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3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钟海彰:

本院受理韩俊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66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高敏:

本院受理(2019)内0105民初8519号原告张文兰诉被告霍建军、高敏、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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