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517室业主敖云图(身份证号码:1501021969****5015)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公证邮寄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9月21日
■通 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115室业主石红玉(身份证号码:1501051975****902X)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公证邮寄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9月21日
■通 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517室业主赵媛(身份证号码:1501021981****0026)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公证邮寄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9月21日
■通 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608室业主蔚沛潇(身份证号码1526341992****7515)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公证邮寄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9月21日
■通 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610室业主张振华(身份证号码:1501021974****2030)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公证邮寄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9月21日
■通 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615室业主刘纬/赵国忠(身份证号码:1309221978****3246/ 1301211980****2012)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公证邮寄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9月21日
■通 知
致:恒泰盛都三区2号公寓1617室业主张继业(身份证号码:1501031980****1010)
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您一直拖延办理,后我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公证邮寄送达方式再次向您送达通知,通知内容为“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现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如下:因您长期不履行协议书约定事项,致使我公司无法实现与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建立的全部合同关系,并由我公司自行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9月21日
■公 告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积板分理处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088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9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5日上午10时(2022年11月15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21日
■债权人申报公告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审理的内蒙古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下称辛集皮革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摇号方式指定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为辛集皮革城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辛集皮革城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辛集皮革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联系方式:安律师13204775367
内蒙古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9月21日
■更 正
刘红兵:
本院于2022年9月9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陈瑞勤诉刘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存在笔误,现对该公告中“一、被告刘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红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证咨询服务费共计84250.53元。”更正为:一、被告刘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瑞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证咨询服务费共计84250.53元。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公 告
内蒙古蒙盈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2〕116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22〕116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1826元;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险种及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其他事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21日
■公 告
内蒙古蒙盈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梁素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2〕119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22〕119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1826元;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险种及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其他事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21日
■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李飞龙(男,身份证号15262919890118051X):
在合同履行期间,你请假结束后至今未回单位办理任何手续。单位通过电话多次和你联系,始终未联系到你。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乌兰集团考勤制度。鉴于此原因,单位依据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联系电话:0477-8872345。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温三号煤矿2022年9月21日
■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杨东蛋品销售店将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 A13PK7G8N,声明作废。
将内蒙古鑫亿航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印鉴遗失,声明作废。
黄泊韬《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20年1月26日14时27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母亲:王新敏,父亲:黄信则,出生证编号:T150170748,声明作废。
开鲁县保安农场鑫大众饭店将税控盘丢失,税控设备编号:499200949849,声明作废。
杜海成不慎将内蒙古世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世源佳境项目部,世源佳境小区C10楼2单元6楼东户的房款收据和退房款面积差收据丢失,房款收据号0022883,金额200322元。退房款面积差收据号4009350金额5997元。特此声明。
土默特左旗工信和科技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 191001933110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土默特左旗支行,账号:0602000909264007579,声明作废。
土默特左旗工信和科技局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Z191000064410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账号:05530101040010006,声明作废。
赵瑞不慎将鄂尔多斯市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出具的“购房款海派倾城1期8号楼1505室”收据丢失,认购已付房款357720.8元,收据编号7503713,声明作废。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