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锁彪: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及王换生、郭利云、方燕青、胡军、张俊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张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兵诉张秀云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
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鑫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73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多次邮寄也未能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8571.25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7月29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308571.25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30222102232620210129841183331,票据金额:300000元人民币,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8日,承兑人为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此后流转过程中,经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坤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多个环节依次连续背书,最终由原告受让取得。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现原告作为持票人,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向前手进行追索,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
周文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周文孝、周虎平、周秀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被告周虎平、周秀平已过担保期限,审理中原告提请撤回对其二人的诉讼,本院裁定子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因周文孝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周文孝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从2018年4月25起算,直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被告周文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
崔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永平、杨兵耀、王志珍、郝秉耀、武金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崔永平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崔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11860.47元,本息合计61860.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被告杨兵耀及其配偶王志珍、郝秉耀及其配偶武金盘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被告崔永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
崔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秉耀、武金盘、杨兵耀、王志珍、崔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崔永平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郝秉耀、武金盘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9080.56元,本息合计59080.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被告崔永平、杨兵耀及其配偶王志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被告郝秉耀、武金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6日
徐文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6日
贾广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广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6日
邓亚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亚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6日
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李霞、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24执10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756446.0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张虎清、王秀莲、王军:
本院执行的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虎清、王秀莲、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2)内0624执恢2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624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史忠付、吕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孟凡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郝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平诉郝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833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牛麟杰:
本院受理原告郭靖诉被告牛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1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郭靖撤回对牛麟杰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赵琦:
本院受理原告马立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琦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马立双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赵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于建宏:
本院在执行孙海清与于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730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于建宏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6号学府花园5号楼2单元203室(产权证号:067398)房屋一处归申请人孙海清所有;划拨被执行人于建宏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5970.5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张永伟:
本院执行的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伟、边瑞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2022)内0602执恢12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永伟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北路12号街坊富兴小区5号楼1单元701号(合同编号:2009-0016612)房产一处。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李耀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荣诉被告杨旺、郝永胜、李耀荣、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6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武飞云、王玉香、呼永宽:
本院受理原告陈同凯诉被告武飞云、王玉香、呼永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武飞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同凯欠款40697元。2.驳回原告陈同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武飞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
鄂尔多斯市玉鑫荣矿山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东诉被告张国兵、鄂尔多斯市玉鑫荣矿山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国兵、鄂尔多斯市玉鑫荣矿山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