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闪东:
本院受理原告敖特根与被告陈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敖特根撤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64元,由原告敖特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韩海珍: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海龙、姜艳红、金长所、李海喜、肖色音巴乙拉、高娃、包七斤半、韩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海龙、姜艳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海龙、姜艳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7991.67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1365‰加收50%计算从2022年3月16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金长所、李海喜、肖色音巴乙拉、高娃、包七斤半、韩海珍对上述条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海龙、姜艳红、金长所、李海喜、肖色音巴乙拉、高娃、包七斤半、韩海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韩海珍、姜艳红: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肖色音巴乙拉、高娃、海龙、姜艳红、包七斤半、韩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肖色音巴乙拉、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本金35000元,支付利息19714.98元,合计54714.98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上浮50%计算从2022年2月22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68元,由被告肖色音巴乙拉、高娃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梁超、李宪秋: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岩与被告梁超、李宪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梁超、李宪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秀岩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梁超、李宪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秀岩利息5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继续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秀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0元,由被告梁超、李宪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候呼和吉乐吐(又名候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芦志成与被告候呼和吉乐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候呼和吉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芦志成借款本金7000元;二、被告候呼和吉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芦志成以借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并继续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芦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候呼和吉乐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额尔敦白尔: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185号原告包斯琴与被告额尔敦白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500元,支付利息20386元,本息合计:43886元,利息计算方式(本金:13500元利息计算方式2017年12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月利息0.02元,31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月利息0.0128元,20个月利息为:11826元);(本金:10000元利息计算方式2018年2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止月利息0.02元,30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月利息0.0128元,20个月利息为:856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23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4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邸瑞峰: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1590号原告史香鱼诉你与李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王小纲、鄂尔多斯市希望广告装饰:
本院受理原告郝彩晴与被告王小纲、鄂尔多斯市希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各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请求判决各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687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5850元。合计利息为762850元;3、请求判决各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池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9日
池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9日
王君: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诉被告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王耀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王耀丽、韩大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155972.33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2959.87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共计158932.20元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韩大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王耀丽、韩大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155972.33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2959.87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共计158932.20元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
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韩挨迷: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9069.96元整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9723.9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期限暂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实际计算至保险赔偿金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38793.8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2022)内0602民初46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朱其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刘桂红诉被告朱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壹拾万元(1000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367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马凤琴、刘振荣: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芳与被告马凤琴、刘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0万元(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11月10日以月息1%计算,共计128000元);2.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崔登科、崔景科、崔文清:
本院在执行高政军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我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恢9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崔登科在鄂尔多斯银行设立的账户,并扣划账户内的10144.2元至东胜区法院执行账户;冻结崔登科在财付通科技支付有限公司设立的账户,并扣划账户内9324.74元至东胜区法院执行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