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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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54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9日

刘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54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9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54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9日

张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9日

王红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9日

常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54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9日

吕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吕爱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51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9日

赵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赵秀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张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张学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伍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伍秀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秦宝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秦宝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包七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包七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王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王国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何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何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屈付和、杨桂琴:

本院在执行杨艳红与屈付和、杨桂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永贵对执行标的物,即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滨河佳苑3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合同编号为2011-0027511)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12号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412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屈付和、杨桂琴:

本院在执行杨艳红与屈付和、杨桂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邢印柱对执行标的物,即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滨河佳苑1号楼2单元2103号房屋(合同编号为2011-0027870)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13号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413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曾鑫、孙海林、孙富理、孙登殿:

本院执行巴宝力尔与鄂尔多斯市纳日松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巴宝力尔申请将曾鑫、孙海林、孙富理、孙登殿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诉讼请求: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曾鑫、孙海林、孙富理、孙登殿为(2020)内0602执10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听证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刘月强、张长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雪辉、闫建军诉被告刘月强、张长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月强、张长梅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柴慧清: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柴慧清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8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9日

杨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农业大学诉被告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秋实中学(原呼市私立秋实学校)、第三人杨建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4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农业大学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秋实中学签订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与呼市私立秋实学校合作创办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秋实中学协议书》及《内蒙古农业大学与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秋实中学联合办学补充协议书》于2021年4月9日解除,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秋实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出占用的教学楼及南北操场;二、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农业大学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秋实中学就师生宿舍楼的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秋实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出占用的师生宿舍楼;三、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秋实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农业大学支付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价款2275000元(之后价款按每年700000元计算至案涉房屋全部腾退之日止)及自2021年4月9日起,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农业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秋实中学的反诉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杨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农业大学诉被告内蒙古农业大学附属秋实中学(原呼市私立秋实学校)、第三人杨建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建华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022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民初第40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民初第40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的“及自2021年4月9日起,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部分;3.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内蒙古农业大学的诉讼请求;4.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内蒙古农业大学承担。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第二、第五项;2.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合作办学及占用上诉人租赁物期间价款:812.5万元(2018、2019年以每年70万元确定,2020年至2021年3月,今后以每年650万元计算至全部腾退清日止)。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未按期支付价款占用期间的损失;3.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拆除位于小区内的违建“秋实中学食堂”,恢复土地原貌;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郝文花、李梓萍、包瑷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力德诉被告郝文花、李梓萍、包瑷琪,第三人吉日木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郝文花、李梓萍、包瑷琪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4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李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利波诉被告李金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14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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