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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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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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8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尹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娟诉被告尹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2民初57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芦素梅、苑峰与你公司、第三人王文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芦素梅、苑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76元由原告芦素梅、苑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芦素梅、苑峰与你公司、第三人王文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芦素梅、苑峰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芦素梅、苑峰上诉请求: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0121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白永旺:

本院受理内蒙古立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6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立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本金65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利息63203.2元(以65000元为本金,分段计算24%为年利率从2017年2月2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65000元为本金,LPR 3.85%的四倍为年利率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实际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王利元: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葛园园、隋东琴、祁春丽、马文强、王利元、刘晓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王利元: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祁春丽、马文强、葛园园、隋东琴、王利元、刘晓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王利元: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王利元、刘晓芬、祁春丽、马文强、葛园园、隋东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王慧: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达木林扎布: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武与被告达木林扎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4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达木林扎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志武支付原告代为缴纳的继承税8032.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志武已预交),由被告达木林扎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郭柯宇: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柯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陈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陈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89,225.0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414.71元、消费手续费3,651.1元、利息65,665.51元(暂计至2021年7月22日)以及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欠付本金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以上请求数额小计164,956.33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张瑞军、李三女: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瑞军、李三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6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杨国栋、内蒙古宝亮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丁秀娟申请执行杨国栋、内蒙古宝亮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6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内蒙古元亨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联合创展(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元亨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呼和浩特市金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回民区华龙仪器销售中心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金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鄂尔多斯市弘丰典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锋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弘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张和荣: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和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孙化建、杨丽娟: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化建、杨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俊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冯鹏飞申请执行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张浩岩:

本院受理闫宇杰、苗翰东申请执行张浩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方海龙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智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徐文俊、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0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巢玉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巢玉伟、许开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巢玉伟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6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王瑞山:

本院立案执行田晓霞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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