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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9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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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锡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胡锡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胡锡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0418.09元及利息,利息以20418.0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7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锡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1228.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锡教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郭红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郭红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郭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3492.7元及利息,利息以43492.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8年10月2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86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红兵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杨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8013.7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450.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永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金银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长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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