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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9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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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4719.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340.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永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边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边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2129.4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边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699.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边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李士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9722.0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26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士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22日

范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牛秀诉被告范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倒土款人民币60090元并从欠条出具日2017年1月18日计算迟延付款损失,按年息3.85%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8日为11375元,此后以此为标准计算迟延付款损失直至全额还款时;二、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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