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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9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琴、杨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豪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琴、杨帅、刘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王洪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与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任德勤: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479号原告师敏诉被告任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896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6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内蒙古兵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林欣农资销售中心诉被告内蒙古兵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2)内062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高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44157.36元,利息5007.75元,罚息4734.68元,复利273.07元,本息合计54172.8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44157.3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并按实际银行系统产生的利息支付复利;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708元,上述款项合计56881.5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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