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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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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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梅:

本院受理朱永亮诉你、王立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曹博、乔志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水珍诉被告曹博、乔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106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乔志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水珍诉被告乔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赵伟、何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何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玉梅、赵伟欠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还贷款49003.31元及利息(其中17399.11元利息从2019年3月25日起;17399.09元利息从2019年8月23日起;14205.11元利息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77元,由被告何玉梅、赵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楼第五调解室领取(2021)内0826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贾林彪:

本院在执行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内0921执586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孙国义:

本院受理原告赵庆革诉被告孙国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王巍、孙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建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巍、孙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高建华借款本金177000元,利息134402元,本息合计311402元;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二被告须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继续给付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王守帅:

本院受理(2022)内0502民初3625号原告通辽市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守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毕丹、代红文: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毕丹、代红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石景学:

本院受理原告吴传江与被告石景学、张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杜向立: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向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欠款59800元。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被告杜向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林飞龙: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976号原告赵美兰与被告林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林飞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赵美兰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个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林飞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内蒙古易企赢商贸有限公司、董月宽: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刚诉被告内蒙古易企赢商贸有限公司、董月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2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周正华诉被告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7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内蒙古天仝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晖:

本院受理原告宋晓栋诉被告姚俊成、内蒙古天仝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晖、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1)内0105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宋晓栋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张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三福诉被告张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6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李靖:

本院受理原告戴雨与被告柴华、李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文峰:

本院受理原告文峰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零肆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8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康丽忠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8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段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晓虹诉被告段少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张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与被告张新华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4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杨莉、郑建: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玲与被告杨莉、郑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9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刘瑞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0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郭根旺:

本院受理原告张乃忠与被告张珍贵、郭根旺、高润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51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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