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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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立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立龙偿还赊购东方红304拖拉机欠款2159元;2、要求被告赵立龙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蟹宝煲肉蟹煲饭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远干鲜调料商行与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蟹宝煲肉蟹煲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远干鲜调料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6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远干鲜调料商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吕国庆:

本院执行郑权与内蒙古海城食品有限公司、吕国庆股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郑权(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内0123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郑权的异议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李志富: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众、王希斌诉被告李志富、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志富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5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许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白元庆诉被告许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许红燕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米强:

本院受理原告边盟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魏喜军、邬龙、康瑞、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之一、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陈青兰:

本院受理原告韩新云与被告王美玲、陈国海、王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宋红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宋红兰、邢拴巧、史元梅、张娜迫、卢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宋红兰:

木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宋红兰、邢拴巧、史元梅、张娜迫、卢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宋红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宋红兰、邢拴巧、史元梅、张娜迫、卢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王文贵、王长青、云丽莎、张付宽: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魏喜叶及你们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王文贵、王长青、云丽莎、张付宽: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魏喜叶及你们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王文贵、王长青、云丽莎、张付宽: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魏喜叶及你们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褚保山、郭玉琼: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褚保山、郭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16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何海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何海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何海泉偿还借款本金29810.96元,利息17886.58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47697.5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5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刘月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月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月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担保代偿金额3404.65元及违约金9271.5元;二、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月林名下蒙A876Q E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月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朱林光: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腾陶格斯诉被告内蒙古呼铁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朱林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呼铁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697473元,支付利息390584.88元(以6974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12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剩余利息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088057.88元。2、判令被告朱林光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高润平:

本院原告王存亮诉被告高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2358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2民初23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呼和浩特市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霍玲诉被告乔坚、内蒙古青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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