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闪东: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824号原告敖特根与被告陈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7120元(20000元×0.02元×30个月,自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7月23日=利息12000元;20000元×0.0128元×20个月,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2年3月24日=利息5120元),本息合计:37120元;2.本案诉讼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5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包香春: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26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包香春、吐布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包香春、吐布信偿还借款本金16964.35元,利息10778.2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5日),本利合计27742.55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6964.35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4月5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何海峰: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323号原告白义嘎拉与被告何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00元+6500.00元)=190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3687.50元(从2016年10月21日至2022年1月21日,12500.00元×1分5厘×73个月),本息合计26187.50元;3、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4、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7020.00元(从2016年11月16日至2022年1月16日,6500.00元×1分5厘×72个月),本息合计13520.00元;5、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1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分5厘的利息计算;6、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分5厘的利息计算;7、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5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3日
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35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发哥车行与被告格日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8000元及约定利息960元(8000元×0.012元×10个月,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本金加利息共计896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美莲: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771号原告齐玉兰与被告王满喜、美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庭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退还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多余收取的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蔺喜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边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回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杨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0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房敬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房敬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李士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肖福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7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张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张宏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彭广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7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李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展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贾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6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李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营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6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
张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36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