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宏颖)日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案件当事人为了节省成本非法采砂,最终被判刑并罚款。
据了解,元宝山镇某村居民邵某某揽下了提供部分建筑用料的工作,为了节约成本,邵某某决定就地取材压缩成本提高利润。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邵某某在老哈河元宝山镇南庙村河段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河砂,采砂量达20939.60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河砂价值人民币8元计算,总价值人民币167516.8元。在邵某某还在沾沾自喜时,警察找上门,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其进行了取保候审。在案件调查期间,邵某某主动坦白,承认开采的河砂大部分用于村里的工程,村里支付其人民币4万元,少部分用于其自己生活盖房。邵某某表示,自己十分悔恨当时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心存侥幸非法采砂。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决定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