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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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红英、刘楞: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马红英、刘楞、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案号为(2022)内01民终151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尹晓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笙鲜商业有限公司、玉泉区翔鲜果蔬超市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振蒙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红梅、尹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尹晓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笙鲜商业有限公司、玉泉区翔鲜果蔬超市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月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红梅、尹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展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郑振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郑振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振兴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8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757.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郑振兴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应收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应收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高翠兰:

本院受理原告沈云钢诉被告高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8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张文斌、张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任咏梅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南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南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东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文斌、张晓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朱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丁小媛诉被告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志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丁小媛借款本金1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高墨冉(曾用名高红):

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高墨冉(高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墨冉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8月14日的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8499.33元,罚息(含复利)12254.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高墨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李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李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2年4月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9499.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会以未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欠付的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秦世民:

本院受理原告杜杰、王萍与你、韩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秦世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杜杰、王萍返还借款本金239000元;二、被告秦世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杜杰、王萍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共计7828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杜杰、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9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世民负担;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世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曹永平、贺海燕:

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曹永平、贺海燕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永平、贺海燕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68号铁龙小区综合楼1至2层401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曹永平、贺海燕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68号铁龙小区综合楼1至2层4011号的房屋,现评估价格为3077962元,以评估价为基数降幅20%进行第一次拍卖,一拍起拍价为2462370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46000元。现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恢756号拍卖裁定书及上述房产评估报告内济丰估字【2021】第0229号评估报告。如第一次流拍,本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20%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网址为:ht t p://s f. t a oba o.com/0471/01)。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罗通、张晓钰: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通、张晓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程谋德:

本院受理原告常博文诉被告马艳枝、内蒙古北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虎根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王女女(又名王奕涵):

本院受理原告张雨与被告王女女(又名王奕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临河区区政府东侧)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2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贺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荣亮诉被告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贺珍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1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5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5民初2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周萃:

本院受理原告王路珍与被告周萃、牛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内蒙古云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茹东、杨明泽、王温、韩文、银霞、陈岩、李卫平、骈俊义、李小刚、苏琴、韩莉冰、王国庆、杨虎、兰海燕、徐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云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旭东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367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刘茹东、王桦、杨明泽、张俊飞、王温、韩文、银霞、吴晓春、陈岩、李卫平、夏炎、骈俊义、李小刚、苏琴、韩莉冰、王国庆、杨虎、兰海燕、徐洁为被执行人,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云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8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郭严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红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227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艳红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郭严胜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8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驳回张艳红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杨文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兰芝与被执行人杨文风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1162号]一案中,案外人杨文忠请求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二毛4号楼3单元309号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杨文忠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付果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军诉被告杨永强、付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1)内0105民初13030号民事判决书,杨永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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