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讯张某、张某妻子与张某弟弟三人于2015年向马某借款18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三人向马某抵顶房屋1套,价值40余万元,但剩余款项迟迟没有支付。2021年3月,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三人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三人偿还马某本息共计100余万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张某三人仍然没有偿还借款,马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很长时间没有执行到位,该案后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乌达区人民法院于1月21日立案执行。
法院依法将张某三人的微信、张某弟弟名下的一家矿业公司账户内的财产进行冻结。感受到强制执行的威力后,三人提出愿意一次性给付马某70余万元,希望能与马某和解。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马某同意放弃部分欠款,与被执行人张某三人达成了一次性和解协议,乌达区法院也在第一时间将张某三人的微信及企业账户解封,个人及企业的信用也不用担心受到不良影响,案件得以圆满办结。
乌达区法院执行局将置身于为企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工作大局中,进一步提升质效,通过有力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田浩张亮许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