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31日
刘先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31日
王德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31日
马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31日
陕西恒生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31日
王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31日
郑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31日
康冬妮、刘奋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海栋诉你二人与刘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内0802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后,被告刘云海提出上诉,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目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田国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赖旭辉与田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496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田国君还我借款40000元,借款利息49400元(40000×15‰×2470天/30,从2014年10月16日至2021年7月21日)本息合计:894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格日乐: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179号原告包玉山诉被告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5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贾永生: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127号原告李额尔敦白尔诉被告贾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给付利息33984元,本息合计78984元;2.要求被告支付后期利息自2021年12月16日起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张海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247号原告科左中旗瑞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2800元,给付利息28089.60元,本息合计50889.60元;2.要求被告支付后期利息自2021年10月24日起以本金22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辛文斌: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246号原告科左中旗瑞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辛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0000元,给付利息25840元,本息合计45840元;2.要求被告支付后期利息自2021年11月3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
孟宝全:
原告刘甲台与被告孟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孟宝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甲台欠款4000元;二、被告孟宝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甲台利息932元(4000元×0.005元×46个月18天,从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5.755%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甲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孟宝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王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韩那申勿力吉与被告王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那申勿力吉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王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韩那申勿力吉利息5058.33元(25000元×0.005元×40个月14天,从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韩那申勿力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2元,由被告王格日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范朝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范朝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武改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武改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郭千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郭千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梁姝:
本院受理原告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梁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张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云树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云树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陈丽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陈丽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何佳、段慧、曹明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贺林进、魏保明、曹丽霞、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佳、段慧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4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至2021年6月13日止,从2021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7.83%至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5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至2020年6月14日止,从2021年6月15日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明德、贺林进、魏保明、曹丽霞对被告何佳、段慧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杨凤清、刘林枝、刘占林: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三人、韩文锁、谭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凤清、刘林枝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韩文锁、谭佳佳、刘占林对被告杨风清,刘林枝负的37500元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