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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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顺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正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73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赵久元、呼和浩特市久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春连诉被上诉人伊娟及原审第三人赵久元、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久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1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孙忠秋、罗海红:

本院受理原告贾德坤诉被告孙学义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程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孙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马志亮、冯晓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平(已去世)与被执行人马志亮、冯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晔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6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马晔]。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内蒙古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内蒙古兴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张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仝劳诉被告内蒙古壹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云凤诉被告闫志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22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云凤对本院(2020)内0105民初922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刘静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永杰诉被告刘静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静波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772号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鉴定结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张志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爱栓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公司)、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81号]一案中,案外人张有厚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安阳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账户(账号149262895614)内存款1831329元的冻结、扣划。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有厚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张志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爱栓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公司)、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81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安阳公司文景国际二期项目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账户(账号:149262895614)的冻结及账户内存款1831329元的划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杨秀明、张学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德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490号]一案中,案外人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其所有的位于中海蓝湾1-5号楼2单元90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5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孟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瑞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武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30000元及违约金2412.68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2月8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武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武建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陈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白翠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

王凤贵、包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戴宪国与被告王凤贵、包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王韵秋: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

杨军:

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长江、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长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8月11日止的货款本息违约金合计人民币666261.24元;二、被告刘长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欠款本金193512.2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三、被告杨军对被告刘长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3元,由被告刘长江、被告杨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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