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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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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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会与被告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内蒙古日报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滕听武与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周美凤、刘殿珍: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周古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周古亭支付货款139931元及利息(以13993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刘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武国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刘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刘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巴音:

本院受理郝俊威申请执行巴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9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赵英申请执行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2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常应应申请执行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2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李君英:

本院受理王佩玲申请执行李君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2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赵天定:

本院受理郭斌申请执行赵天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2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孟金龙:

本院受理李杨申请执行孟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9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薛永飞:

本院受理张学东申请执行薛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0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王继根:

本院受理张国丞申请执行王继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9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赵学薇申请执行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5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彦东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0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马智敏:

本院受理孙心蕊申请执行马智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2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张雨晨:

本院受理李静与被告张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郭东:

本院受理原告齐拴钱与被告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8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郭东:

本院受理岳永利诉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王永生、韩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2636号]一案中,案外人贾益民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九住宅小区27号楼1层2单元102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案外人贾益民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内蒙古鼎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欣宇与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494号]一案中,刘欣宇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根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刘欣宇的追加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34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马蓉: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成诉马蓉、谭昌明、范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马蓉、谭昌明、范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瑞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利息190000元,自2019年7月1日至债务本金实际付清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2%计算),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蓉、谭昌明、范志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陈有权、吕燕敏: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有权、吕燕敏、茆杭新、胡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有权、吕燕敏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783.15元,本息合计112783.15元,并支付本金100000元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349999‰计算所得的利息。二、被告茆杭新、胡四强在150000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陈有权、吕燕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6元,公告费800元,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陈有权、吕燕敏、茆杭新、胡四强负担。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泥井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韩季融: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奎诉被告韩季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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