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3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4-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毅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博泰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12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孙娟: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李大平、海南省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四堂诉你们、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王昊:

本院受理原告张水莲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温宇峰:

本院受理原告韩喜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樊锦: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李博:

本院受理原告王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赵燕: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跃飞、赵燕、张佳林、马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丽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杨月花:

本院执行的春梅与被执行人杨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9)内0602执恢19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月花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4号楼2单元204号房产(产权证号:052497)一处;二、内蒙古民正估字[2020]第0131号估价报告,评估上述房产的价值为:490391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任百林(任柏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梅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11200元(14000元×0.02元×40个月,2017年11月25日至2021年3月25日),本息合计25200元;2.要求被告自2021年3月26日起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金偿还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

乌日罕、谢光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龙棠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24000元;2.以垫付款本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垫付款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

杨守仁:

本院受理原告海尼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11960元,本息合计2496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13000元为基数,2%为月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21年1月22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李臣: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46号原告刘春莲与被告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具体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春莲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8000元,本息合计4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吴永生: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688号原告齐海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元,支付利息2600元,本息合计7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6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马庆丰、李淑青: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689号原告王景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支付利息8200元,本息合计43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6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赵黑小: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690号原告杨立军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8352元,合计48352元;2、要求被告在本金基数上加收0.02元利息至还清欠款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6日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

李斯日古楞: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691号原告李春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离婚;2、婚生子现年26周岁已成年,独立生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6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

赵红历: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2692号原告杨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300元,支付利息92736元,本息合计14103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6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

马春江、李海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鹿可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马春江、李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鹿可心借款本金36000元;二、被告马春江、李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鹿可心借款逾期利息4443.04元[(36000元×6%÷365天×677天,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36000元×3.85%÷365天×115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13日)];三、驳回原告鹿可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鹿可心负担93元,由被告马春江、李海霞负担12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白银峰:

本院已受理原告周玉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白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玉山借款本金1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银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