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郝治国)除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近期,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3月,原告将其商铺(毛坯状态)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三年,每年租金38332.7元,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由被告装修,合同期满后,被告需将装修好的房屋完好地返还给原告,原告给被告免除第一年的租金,除此之外原告无需再给被告支付任何装修对价,同时约定承租方逾期返还房屋或者拖延搬迁的,每逾期一天按照约定房租的三倍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期内,被告一直按约定支付租金。
2020年3月,租赁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时搬离。原告认为被告已经违约,诉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期间的租金75272.22元。被告王某认为租赁期满后,被告已经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原告方,且双方形成了暂时存放或配合转租的合意,故被告不构成违约。被告还认为,其装修房屋投入了20至30万元,而原告只给其免除了一年租金,希望原告对装修投入给予一定的折价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期满后被告王某未按时搬离,但因房屋交付被告使用时系毛坯房状态,被告装修房屋耗时三个月,基于公平原则,房屋租赁期限应当顺延三个月,且应给被告预留合理的腾房期间,故占用房屋租金起算时间认定为2020年7月,被告搬离时间为2020年11月,故被告应当给原告支付四个月的占用房屋租金。本案中,合同约定按三倍房租支付占用期间租金,但被告提出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且2020年餐饮业受到疫情影响,其经营亏损,请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被告的答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法院最终按约定的租金标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