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日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被告人于义科尔沁左翼后旗运输管理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张某、郝某多次虚开购买煤炭的发票,采取虚列支出、用未实际发生的票据核销账目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现金人民币37.6951万元。
此外,于义利用职务便利,在对途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境内存在超载、改型、改装、手续不全等情况的营运车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以收取“保道费”的名义,向多名个体运输者索要钱款,每台车辆交纳“保道费”的标准一般为每月3000元,如一次性交纳两个月以上的“保道费”,可以降低收费。2015年初,于义提出由其同学田广使用田广本人的银行账户收取于义向个体运输经营者索要的“保道费”,田广表示同意,并多次帮助于义收取“保道费”。田广在收取“保道费”后,按照于义的要求直接提取现金或转存至田广名下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内进行保管。2015年至2018年期间,于义共向他人索要贿赂266.8万元,其中与田广共同受贿190.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义犯贪污罪、受贿罪,指控被告人田广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7.695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于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66.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田广伙同于义,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0.8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于义、田广系共同犯罪。被告于义、田广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于义、田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义的亲属代为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能够代缴罚金,可对被告人于义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广能够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义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田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尹长兴董伟)